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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459279号“LANTR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35:46关于第16459279号“LANTR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7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联创鼎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彦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59279号“LANTR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6123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1.技术研究;2.节能领域的咨询;3.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4.质量控制;5.工程绘图;6.机械研究;7.技术项目研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页、档案袋、公众号截图、申请人有关介绍网页截图、手提袋、信封、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过相关机构的公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存疑,应当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数量极少,且部分证据内容存在严重瑕疵,属于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应当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42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在先案例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注册,2016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质量控制;工程绘图;机械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1.技术研究;2.节能领域的咨询;3.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4.质量控制;5.工程绘图;6.机械研究;7.技术项目研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页、档案袋、手提袋、信封为自制证据,难以确定形成时间;公众号截图形成时间多未在指定期间,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申请人有关介绍网页截图无法确定形成时间;合同及发票系申请人向他人销售氧气炉燃烧器等商品,而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质量控制;工程绘图;机械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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