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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2921号“无名小厨 WUMINGXIAOC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17:30关于第66752921号“无名小厨 WUMINGXIAOC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37号
申请人:厦门海福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昱见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752921号“无名小厨 WUMINGXIAOC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79449号“无名小将 WU MING XIAO 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茶味无酒精苏打饮料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37691号“无名小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指示关系,并在商业市场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授权许可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资料、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除“茶饮料”商品以外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茶味无酒精苏打饮料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故我局对该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仅就申请商标在无酒精饮料、矿泉水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能否予以初步审定予以审查。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无名小厨”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无名小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味无酒精苏打饮料、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果汁、可乐、豆类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在功能、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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