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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604661号“Montaber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2:01:46关于第40604661号“Montaber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61号
申请人:蒙特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拓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对第40604661号“Montabe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MONTABERT”和“MONTABERT及图”商标真实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400108号(7、8类)“MONTABERT”商标、国际注册第1171190号“MONTABER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MONTABERT”作为申请人商号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企图借助申请人“MONTABERT”商标的知名度牟取非法商业利益,且其名下商标均为对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宣传销售信息;申请人参加展会材料;“MONTABERT”网络搜索结果;申请人全球商标保护情况;被申请人商标、产品及销售信息;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正常业务需要,并无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坚持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14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器和机床”等商品和第8类“手工具、它们的机件及其零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7、35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件“MONTABERT”商标及“TOPARTS”、“BULLDOG”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申请人人提交的产品介绍;宣传销售信息等在案证据部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MONTABERT”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领域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MONTABERT”文字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MONTABERT”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还在7、35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件“MONTABERT”商标,难谓善意。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TOPARTS”、“BULLDOG”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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