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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16406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7:31关于第2216406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6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方美谷(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64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27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9年03月17日至2022年03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宣传册、百科词条、企业业务新闻信息、媒体关于公司业务活动相关报道、荣誉、公司招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质量控制”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在工程环境服务领域和道路、建筑领域达到较高知名度。复审商标一直在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宣传册、新创建大事纪要2019-2022、申请人百度百科、公司首页、企业概览、天眼查、财政业绩、发展方针、业务范畴、业务架构、成就、公司特许经营权、保险、道路、航空、建筑、设施管理、物流等报道。
2、获奖荣誉。
3、股权、资产、出售、贷款、收购、投资、财政业绩、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利润、非控股权益、购买物业、新世界发展、收购要约、成立合营企业、董事任免等新闻报道。
4、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5、申请人公司职员名牌等照片。
6、复审商标在杭州绕线公路、唐津高速公路、山西项目、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湖南长浏高速公路等工程中使用情况汇总。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于撤销复审程序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控制等服务上。2019年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公司经营、媒体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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