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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6683号“动态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2:12关于第68236683号“动态印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98号
申请人:滨州动态印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6683号“动态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830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所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整体商标设计提现出服务的重要性,两者间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动态印象”与引证商标文字“bilibili动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桌面排版、摄影”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动态印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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