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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0144号“POLAR WOL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1:44关于第64820144号“POLAR WOL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75号
申请人:营口诚至运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0144号“POLAR WO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1752728号“极地狼JIDILANG”商标、第1937351号“北极狼及图”商标、第24227268号“北极狼”商标、第25268476号“北极狼”商标、第25004290号“Pomarwolf”商标、第58144465号“两极狼”商标、第14204604号“千狼谷男装 Thousands of wolf Vally及图”商标、第1713259号“北极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其中引证商标八已无效,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二、申请商标象征申请人以狼性精神为企业精神,专注于骑行服饰的研发生产,通过优质产品为消费者创造与往日截然不同的自由和快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POLAR WOLF”可译为“极地的狼”、“南极或北极的狼”,与引证商标一所含中文“极地狼”、引证商标二至四所含中文“北极狼”、引证商标六文字“两极狼”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所含文字“POLAR WOLF”与引证商标五文字“Pomarwolf”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服装;帽;腰带;鞋;摩托车手套;脖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衬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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