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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2094号“光钜 GrandeurR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1:29关于第63662094号“光钜 GrandeurR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128号
申请人:武汉光钜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2094号“光钜 GrandeurR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需求而独创的,与申请人有着唯一对应关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11637号“光钜”商标、第33240677号“光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未认定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智能手机”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4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芯片卡;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光钜 GrandeurRF”,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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