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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63825号“冰川故事 GLACIER STOR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1:02关于第29563825号“冰川故事 GLACIER STOR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92号
申请人: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冰川五一零零化妆品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雀之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标哥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第29563825号“冰川故事 GLACIER S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冰川时代”、“冰川”商标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95690号“冰川时代”商标、第818878号“冰川 BingChuan及图”商标、第5861721号“冰川”商标、第3691010号“冰川时代”商标、第25400895号“盘古冰川”商标、第12502465号“时代冰川”商标、第24036245号“蓥华冰川”商标、第24036358号“卧龙冰川”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行业排名材料;申请人近年来广告审计报告;申请人企业及商标所获荣誉;农业行业标准;申请人维权材料;中国矿泉水之乡相关材料;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宣传图片。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雀之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可乐;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2022年8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
2. 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五于2018年4月20日核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我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与第三十条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合并审理。
争议商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冰川”,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可乐;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具体事实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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