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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65865号“HONOLULU MARATH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7:52关于第63465865号“HONOLULU MARATH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00号
申请人:火奴鲁鲁马拉松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5865号“HONOLULU MARATH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4226号“佐仕丹zuoshi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关于引证商标的部分撤销决定未生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整体上能够作为商标使用,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申请人放弃“HONOLULU”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HONOLULU MARATHON的含义为火奴鲁鲁马拉松赛,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四、申请人系HONOLULU MARATHON(火奴鲁鲁马拉松赛)的主办方,申请注册商标符合通常的商业惯例,申请人已经将包括“HONOLULU MARATHON”文字的商标在美国进行了注册。五、申请商标“HONOLULU MARATHON”即“火奴鲁鲁马拉松赛”是世界知名的田径赛事,在中国广为认知,知名度非常高,申请商标还含有图形元素,整体上能够发挥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六、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申请人在美国的商标注册情况(经公证);《游行/特别活动申请/许可证》及其中文翻译;百度百科对“火奴鲁鲁马拉松赛”一词的搜索结果;相关报道;在先行政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披肩;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然声明放弃“HONOLULU”文字的商标专用权,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其作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仍存在于申请商标之中,将其作为申请商标一部分。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HONOLULU”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地名的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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