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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3703号“Z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1:33关于第6603703号“Z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7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03703号“Z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95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1月21日至2022年0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Z系列跑车介绍;2、申请人授权有关公司在其开发的游戏中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包括支付费用的发票等材料;3、有关游戏的介绍及在中国的下载、评论等情况;4、相关游戏界中申请人Z系列跑车的界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人及申请人Z系列跑车介绍、申请人Z系列跑车在赛车游戏中的界面;申请人Z系列跑车在游戏官网上作为游戏道具出售的界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科学器械和仪器;航海器械和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衡量器具;量具;教学仪器;音像录制、传送、复制器具;磁数据媒介;录音用光盘;自动售货机;投币启动的机械装置;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周边设备;鼠标垫;计算机存储器;闪存驱动器;视频游戏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视频游戏机”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上述核定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及申请人Z系列跑车介绍不属于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主张相关游戏中使用了Z系列跑车,构成在复审商标在游戏软件上的使用。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及Z系列跑车出现在游戏中,相关公众一般作为游戏中的道具识别,难以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综合分析申请人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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