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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012080号“繁花似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35:00关于第30012080号“繁花似锦”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6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锦芝
委托代理人:武汉标管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德化许然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012080号“繁花似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25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9年02月17日至2022年02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至在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2021年甘肃省纤维检验局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2、含复审商标的吊牌及产品图片;3、申请人订购吊牌的订购单和打款记录;4、2020年、2021年及2022年2月期间繁花似锦出库单及银行收款记录清单、收付款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内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申请人吊牌订购单及打款记录、申请人销售产品出库单、银行收款记录清单、收付款截图等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有效的证据链, 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装商品、时间、申请人名义等要素,综合申请人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内衣;游泳衣”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 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 服装;成品衣;内衣;游泳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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