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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6502号“曾家 2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34:53关于第67126502号“曾家 2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31号
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源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6502号“曾家 2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70160号“曾家 原乡绿谷 ZengjiaYuanxiangLv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20168号“增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79761号“曾家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35379号“曾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213746号“曾一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87366号“曾家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138407号“曾家大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350604A号“曾家大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422763号“曾家良仓ZENGJIALIANGC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0914863号“曾家卤卤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3999802号“曾家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1139016号“曾家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6652244号“曾家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6373644号“曾家印象 ZENG JIA YIN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6819724号“小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1、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2、引证商标十五指定使用的黄油、果酱等商品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已被我局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五的汉字“曾家”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腊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五核定使用的蛋、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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