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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30349号“农三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3:44关于第59330349号“农三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36号
申请人:济南三千茶农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少刚
委托代理人:德州滕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对第59330349号“农三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7809888号“三千茶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了驰名商标程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在“茶”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商品关联性较强,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有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可能性,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利用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知名度开拓自己市场的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概况;企业满意度调查表、部分领导视察照片、荣誉证书、申请人参加的公益活动、各地区企业员工、经销商活动;“三千茶农及图”商标含义、管理制度、企业商标注册情况、使用材料;广告费用审计报告、2018-2021年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相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纳税证明、2018-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销售网络图及部分客户明细、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供应商协议及检验报告;企业标准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商标不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适用领域并不具备必然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请求裁定争议商标有效。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三千茶农及图”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该商标已为消费者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的茶类商品在性质上并无密切关联,消费者一般不会认为两类商品和服务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消费者,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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