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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62871号“bond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3:36关于第7962871号“bondo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6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帮登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丰丽媛
申请人因第7962871号“b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97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企业简介、微信公众号及微官网宣传、淘宝店商品页面、产品图片等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注册人与淘宝店铺的关系,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2、企业简介;3、微信公众号截图;4、淘宝店铺截图;5、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服装;裤子”等商品上,于201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13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bondon及图”。证据4淘宝店铺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案亦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截图中淘宝店铺存在何种关系。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裤子”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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