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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5424号“圣爱针灸治疗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22:51关于第64515424号“圣爱针灸治疗中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041号
申请人:云南琼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5424号“圣爱针灸治疗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4531617号“圣爱博士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55059号“杭州基督教协会圣爱康复医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名下“圣爱”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在商标申请时,已要求放弃“针灸治疗中心”的商标专用权,且“针灸治疗中心”是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该门诊是提供针灸治疗的中医医疗服务,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名下相关商标注册证、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信息、荣誉证明、“圣爱 圣爱中医馆”各地医馆营业执照及店面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圣爱”与引证商标一“圣爱博士口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美容服务;按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疗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针灸治疗中心”字样,申请人虽放弃文字“针灸治疗中心”的专用权,但就普通消费者而言,其依然是认读申请商标时不可或缺的识别部分,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医疗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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