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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16916号“瓶子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15:36关于第65016916号“瓶子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93号
申请人:锦泰商务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6916号“瓶子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缺乏显著性特征,具备商标标识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诸多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瓶子人”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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