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7875802号“铁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15:24关于第37875802号“铁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31号
申请人: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光大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对第37875802号“铁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金铁橡”为申请人轮胎及底盘专业服务品牌,经申请人运营与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713174号“金铁橡 JINTIEXIANG.COM及图”商标、第20291661号“金铁橡”商标、第20291698号“金铁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及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金铁橡”品牌门店高德地图认证信息及门头照片;合作协议;宣传材料;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更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其商标的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服务合同及发票;被申请人线上服务记录;国际顶级域名证书。
申请人质证坚持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注册,2019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
2. 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和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铁象”与引证商标二“金铁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计算机文档管理”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