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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560672号“曦日东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1:01:25关于第46560672号“曦日东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73号
申请人:武夷山香江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善明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46560672号“曦日东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430885号“曦日东申 XIRIDONGSHEN”商标、第30052784号“曦日东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夷山地区茶叶行业从业者,直接复制或者摹仿多个茶界尤其是武夷山地区知名茶叶商标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宣传资料;2、销售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兴九茶号”、“岩叶倾城”、“九天流香”、“一叶难求”等二十余件商标,抄袭摹仿了“兴九岩茶”、“岩叶倾城”、“九天流香”、“一叶难求”等他人茶叶品牌及商标。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名称为:武夷山市鹤曦堂茶文化交流中心,经营范围为:茶文化交流、组织茶叶品鉴活动、茶艺推广。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为福建武夷山地区的茶叶行业从业者,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兴九茶号”、“岩叶倾城”、“九天流香”、“一叶难求”等多件与他人茶叶品牌及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及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宣告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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