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158953号“普世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0:54:19关于第5158953号“普世安”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4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美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普世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誉扬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58953号“普世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45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02月22日至2022年0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抑菌洗手剂;浴液;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料;牙膏;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抑菌洗手剂;浴液;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京东等平台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产品图片;2、被申请人与广州达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植医堂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佰纳伊韵商贸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周伟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订货单、产品图片、收款业务回单。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抑菌洗手剂;浴液;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杨玉红于2006年2月15日申请注册,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2006年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抑菌洗手剂”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7月27日的第1849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浴液、洗面奶、化妆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中产品销售发票及订货单中显示的商标为“再出发”或未显示商标标识,虽产品销售合同中显示“普世安”品牌相关系列产品,但未对该系列产品予以明确,难以确定为复审商品,该份证据中的收款业务回单中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显示的标识非复审商标,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