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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553419号“筑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0:54:05关于第21553419号“筑匠”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91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筑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筑匠联盟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3419号“筑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275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筑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2月21日至2022年0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21553419号第6类“筑匠”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1553419号第6类“筑匠”商标,原第2155341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团体会员证书;2、申请人公司及产品宣传手册、产品周边实物图;3、相关报道;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5、销售合同及发票;6、出货单;7、产品照片;8、材料清单;9、参展合同及照片;10、《网站改版》合作协议书、《公关稿件发布服务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为协会会员,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宣传手册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报道中体现的是“合金钢板”商品,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证据4仅能证明主体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6、7、9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合同、出货单、参展资料中体现的商品是“印刷合金板;钢板”,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证据8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10无发票佐证合同真实履行,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在案证据中体现的“印刷合金钢板;钢板”等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结构建筑”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五金器具”概念下的具体商品形式,故在案证据可以体现复审商标在“钢结构建筑;五金器具”商品上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册、出货单等证据可以与合同中商品形成对应关系。企业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企业经营需要申请注册,且可以证明申请人产品应用于多个杭州地铁工程。报道、展会照片、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钢结构建筑;五金器具”介绍;2、关于“筑匠合金板应用于杭州地铁6号线”的部分互联网报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巨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结构建筑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12月6日转让至申请人杭州筑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钢结构建筑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报道中体现了“筑匠进口印刷合金钢板”材料,证据5销售合同显示申请人销售了“筑匠”品牌“氟碳辊涂合金钢板”、“合金钢板”商品,并提交了销售发票予以佐证合同真实履行,上述证据均在指定期间形成。证据2、7产品宣传册及产品图片对商品的实际形态进行佐证说明。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合金钢板”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合金钢板”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等方面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结构建筑”相同或相近,故复审商标在“钢结构建筑”商品上可以维持注册。在案证据未体现“五金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丝;金属螺丝;家具用金属附件;钥匙;保险柜;金属法兰盘;金属箱;普通金属制字母和数字(铅字除外);金属焊条;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矿石;金属纪念碑”商品,且部分商品与“钢结构建筑”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钢结构建筑”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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