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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02988号“华维优信 HAWEYUX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7:51关于第50402988号“华维优信 HAWEYUX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66号
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华维优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对第50402988号“华维优信 HAWEYUX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版权代理,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类)第35179048号“优信”商标、第38460119号“优信及图”商标、(第42类)第31177752号“优信”商标、第47924686号“优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第38、42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及上市证据;申请人关联企业主体资格证据;优信二手车平台成交记录;优信二手车广告宣传情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输等服务、第42类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三、四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8类无线数字信息传送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云计算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服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如审理查明2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由审理查明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服务,属于本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被申请人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输等服务、第42类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输等服务、第42类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38类无线数字信息传送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华维优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优信”,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第38、42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规定的情形对本案裁定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38、42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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