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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76593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7:33关于第2176593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62号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金棕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217659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1722号图形商标、第458186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相关商标信息;
2、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3、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4、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企业信息、商标信息、出售信息、转让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美国花旗投资有限公司(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6年11月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针织服装、服装等商品上。2019年12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争议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第11516599号“霸主袋鼠”商标、第11541538号“道奇吉普”商标、第11664697号“步步强”商标、第11757015号“步森烟斗”商标、第11890724号“沙漠捷豹”商标等50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相比较,其整体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图形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有500余件商标,其中第11516599号“霸主袋鼠”商标、第11541538号“道奇吉普”商标、第11664697号“步步强”商标、第11757015号“步森烟斗”商标、第11890724号“沙漠捷豹”商标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注册不属于该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现行《商标法》第四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为新增加的条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该条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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