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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29722号“狮云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9:05关于第29229722号“狮云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226号
申请人: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鉴定狮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29229722号“狮云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自1982年起,通过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宣传,申请人的“狮峰”商标在相关市场和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相关市场可以起到识别申请人经营主体及与其他产品服务相区别的作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9269号“獅峰SH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61596号“狮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18061936号“狮峰195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或具有较大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能产生混淆误认。且有在先案例支持申请人朱行。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由不正当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权的,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在进行转让和挂售,具有囤积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关联公司浙江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杭州之江茶叶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2、“狮峰”商标及证书;3、申请人关联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4、第169269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5、“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6、审计报告;7、纳税证明;8、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出具的出口排名;9、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10、浙江出口名牌证书;1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奖杯照片;12、申请人所获质量认证证书;13、部分广告宣传资料;14、相关媒体报道;15、微博、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16、部分产品经销合同、发票及门店照片;17、各大电商品太店铺名称及店铺网址、官方旗舰店销售额截图;18、部分参展合同、发票等材料;19、浙江图书馆检索的与“狮峰”品牌相关的报纸、期刊等资料;20、维权相关资料;21、被申请人商标列表;22、被申请人销售商标的网页截图;23、被申请人部分已转让至他人商标的详细信息;24、针对被申请人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予注册的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雅佳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2月28日第1629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蜂蜜;面包;谷粉制食用面团;谷类制品;面粉制丸子;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魔芋粉;米”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转让公告刊登于第1821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30类“茶叶;茶;冰茶;糖;甜食(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9、30、31、32、33、34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第28927757号“欧乐滋” 商标已转让至佛山枫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1713期商标公告),并最终转让至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28926174号“”商标已转让至山东富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29109305号“望仙岛”商标已转让至青岛创美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29093885号“江南铺子”商标已转让至朱焕立(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29283737号“今太郎”商标已转让至河南梵创实业有限公司(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29239866号“裕盛昌”商标已转让至深圳市奇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29290165号“盛锦记”商标已转让至沈阳市沈河区锦盛记糕点店(第1760期商标公告)等。
5、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第29291799号“稻冠香”商标等在中细软集团商标超市平台出售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的同时又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狮云峰”与引证商标一所含文字“獅峰”、引证商标二和三所含中文“狮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面包;以谷类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叶;茶;茶饮料;面包;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谷粉制食用面团;谷类制品;面粉制丸子;魔芋粉;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其中包“朕凤酒”、“碧夫山泉”、“雪矿力”、“意慕希”、“珍生源”等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相近的商标。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部分商标已转让至不同权利人。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上处于公开售卖状态。据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主观故意,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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