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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7567号“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2:50关于第67027567号“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035号
申请人:昭和电工株式会社(变更名义后:株式会社力森诺科控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7567号“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46113号“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13967号“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第60153647号“川牌蜀电CHUANPAISHU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35728号“REALLIGHT 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648751号“华锐创科技 HUARUI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572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27885号“容琪 RONGQI R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相冲突的商品项目“化学仪器和器具;实验室用色谱柱;石墨电极;测量仪器;动作识别传感器;电子应用机械器具用散热器;半导体器件;硅外延片;电子芯片;半导体晶片;半导体芯片;结构化半导体晶片;芯片(集成电路);硅晶片;集成电路用晶片;锂离子电池壳;磁芯;电阻丝;电极;网络通信设备;电子电路连接器;电导线;电池;电磁测量探测器;汽车用蓄电池;电池检测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地质勘察分析仪器;基因组信息分析仪;气体分析仪器;烟气分析仪;空气分析仪器;纳米粒度分析仪;细粉尘分析仪;酸度分析仪;食物分析仪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非医用诊断设备器;电磁式继电器;继电器;印刷电路板;起动器;逆变器(电);车辆用电锁;蓄电池”。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用内部冷却风扇;计算机用散热器;便携式信息终端;硬盘驱动器;磁盘;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射频识别(RFID)标签;磁性身份识别卡;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固态硬盘”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化学仪器和器具;实验室用色谱柱;石墨电极;测量仪器;动作识别传感器;电子应用机械器具用散热器;半导体器件;硅外延片;电子芯片;半导体晶片;半导体芯片;结构化半导体晶片;芯片(集成电路);硅晶片;集成电路用晶片;锂离子电池壳;磁芯;电阻丝;电极;网络通信设备;电子电路连接器;电导线;电池;电磁测量探测器;汽车用蓄电池;电池检测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地质勘察分析仪器;基因组信息分析仪;气体分析仪器;烟气分析仪;空气分析仪器;纳米粒度分析仪;细粉尘分析仪;酸度分析仪;食物分析仪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非医用诊断设备器;电磁式继电器;继电器;印刷电路板;起动器;逆变器(电);车辆用电锁;蓄电池”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项目上已生效。由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用内部冷却风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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