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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5385号“安普蓝天ANPULANT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2:43关于第63255385号“安普蓝天ANPULANT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84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安普深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5385号“安普蓝天ANPULANT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43884号“安蓝天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56571号“安普普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44050号“-安普-普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479071号“安普陵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8256号“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088586号“安普 光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第61760844号“BH 安普 安普佰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27日止,现处于宽展期,鉴于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等待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2、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安普蓝天”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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