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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04067号“德云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9:00关于第15304067号“德云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99号
申请人:武汉德云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三棵树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对第15304067号“德云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兴平市金吾商贸有限公司目前名下有1455件商标,明显超出实际经营需求,多数处于待售状态,且名下大多商标系抄袭知名品牌而来,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造成了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品质的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列表;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售卖信息;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兴平市金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申请注册,2015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
2. 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1、3、10、25、29、35、43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455件商标,包括“海享捞”、“蚂蚁巴巴”、“九湖春”、“龙仔码头”、“百岁眉”、“好多谷”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无效宣告制度在适用对象上针对商标注册本身即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对不当注册的事后纠正,审查时需考虑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第1、3、10、25、29、35、43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455件商标,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海享捞”、“蚂蚁巴巴”、“九湖春”、“龙仔码头”、“百岁眉”、“好多谷”等,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构成对他人在先标识的抄袭、摹仿,主观恶意明显。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答辩提交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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