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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47628号“习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8:51关于第12347628号“习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572号
申请人:戴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嘉越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名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7日对第12347628号“习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请人注册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企业字号、国家领导人姓名等相同或近似,且集中抢注在服装、包、眼镜等类别上,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Stella Jean、RONCATO、Hoss Intropia、HAMMITT、grotto、dvf、LEXON、APM Monaco、MbandF、BIJAN、Joyrich、MOSEVIC、FIONNGUALA品牌由来及介绍、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通过商标转让程序善意取得商标权。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的其他商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无效理由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富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5年1月20日经由我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弗昂实业有限公司。之后于2022年8月20日核准转让至厦门嘉越光学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弗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共有36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9400083号“GROTTO”、第14102997号“HAMMITT”、第17340001号“JOYRICH”、第15728211号“DVF”商标,上述商标均与其他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部分已被我局驳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二,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弗昂实业有限公司共注册申请了36件商标,其中包含“GROTTO”、“HAMMITT”、“JOYRICH”、“DVF”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其在案亦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商标注册意图、设计来源等作出合理解释,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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