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496003号“futur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6:34关于第64496003号“futur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54号
申请人:苏州伊欧陆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百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6003号“futur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0480号“富景天策 FUTURE WEATHER及图”商标、第55496174号“FUTURECO”商标、第G1651029号“I Future”商标、第61584071号“弗屈尔 Future”商标、第35416268号“FUTURE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中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和宣传,对申请人具有重要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及产品展示图;软件著作权证书;产品手册、网页;购销合同和发票;参展证明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已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futureC”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FUTURE”、引证商标二文字“FUTURECO”、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部分“Future”、引证商标五文字“FUTUREI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半导体测试设备;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测试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测量仪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半导体;有机发光二极管;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