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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0082号“SMARTLI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6:14关于第62320082号“SMARTLIV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125号
申请人:智能管理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0082号“SMART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48924号“Living Smart”商标、第10377335号“Smart Life”商标、第12864435号“SMART LIF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针对三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撤销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0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47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疗养院”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3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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