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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85723号“星河上的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38:58关于第46885723号“星河上的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54号
申请人:杨帆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吉兰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5日对第46885723号“星河上的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从业者,明知申请人“星河上的船”商标,仍申请注册了与之相同的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使用图片;
2、装修完成图;
3、授权书;
4、美团平台信息、评价截图;
5、美团点评运营数据;
6、微信宣传。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该执照显示,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沈阳市皇姑区布米视健康工作室,经营者为宋吉兰即本案被申请人,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7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争议商标核定的医院等服务相关行业领域内使用了其主张的“星河上的船”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情形。
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证件真实、合法、有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但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引证相关注册商标,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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