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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85993号“FORTUNE NETWO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31:43关于第62485993号“FORTUNE NETWO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617号
申请人:财富媒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5993号“FORTUNE NET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拥有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保护范围内。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5633号“财富论道 FortuneClub”商标、第2011598号“新財富 NEW FORTUNE”商标、第5463119号“Fortune Internaional”商标、第12491853号“中国财富出版社 CHINA FORTUNE PRESS”商标、第28686314号“中国财富传媒集团 CHINA FORTUNE MEDIA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四、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性也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财富》相关介绍及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ORTUNE NETWORK”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部分“FortuneClub”,引证商标二字母组合部分“NEW FORTUNE”,引证商标三“Fortune Internaional”,引证商标四字母组合部分“CHINA FORTUNE PRESS”,引证商标五字母组合部分“CHINA FORTUNE MEDIA GROUP”均包含“FORTUNE”,在呼叫、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照片(印制的)、印刷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纸、期刊、印刷品、地图册、图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FORTUNE NETWORK”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且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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