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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49676号“妈妈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25:16关于第66549676号“妈妈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27号
申请人:妈妈省心教育科技(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9676号“妈妈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3578号“妈妈在线 MOTHEROL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79596号“妈妈博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23337号“妈妈烘焙 HOMEMADE BAKING TRAINING ENJOY THE HAPPY BAKING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37597号“80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58685号“妈妈秘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800006号“妈妈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592199号“女马女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920560号“妈妈牌周末丸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918075号“妈妈商城大礼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994389号“DN 妈妈 DNMA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973396号“妈妈 100 MAMA100.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0665105号“妈妈网”商(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3101213号“妈妈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7176858号“好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5304187号“妈妈社区 MOM COMMU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3908677号“妈妈菁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0908468号“妈妈壹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4917123号“妈妈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商标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八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八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九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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