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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27235号“姐妹海鲜烧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18:34关于第65527235号“姐妹海鲜烧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61号
申请人:戴邹鹏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27235号“姐妹海鲜烧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并未夸大宣传,不会造成公众误认,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788141号“东婷 姐妹 姐妹海鲜烧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05328号“姐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902800号“姐妹太安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三)、第56909367号“姐妹奶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898293号“姐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09672号“姐妹厨房SISTERS'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467719号“姐妹馋嘴兔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933912号“姐妹5 小鱼锅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317327号“姐妹不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4535565号“姐妹八宝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3970024号“姐妹包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4550153号“姐妹银丝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4558129号“姐妹锅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4192778号“姐妹川天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不应作为引证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八至十四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八至十四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再次,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海鲜烧烤”为餐饮行业通用名称,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等部分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这些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
最后,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王迪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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