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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42299号“半藏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58:34关于第61942299号“半藏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513号
申请人:半藏文化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国兴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对第61942299号“半藏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655802号“半藏”、第47829725号“半藏天地”(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委托加工合同;
2、部分产品打样设计合同;
3、部分产品采购销售合同;
4、部分产品产销发票;
5、2020年-2022年企业完税证明;
6、2020年-2022年企业财务报表;
7、企业官方网站宣传证据;
8、企业在天猫、京东旗舰店展示销售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5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半藏客”与引证商标一“半藏”、引证商标二“半藏天地”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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