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1758305号“现代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55:13关于第51758305号“现代雨”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701号
申请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现代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宏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7日对第51758305号“现代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第17772887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2264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170551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59562号“MOD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986514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了116件商标,其在明知“现代”、“美的”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了多件近似商标,其行为构成抢注囤积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引证商标一至五注册信息;
2、广告合同、发票、品牌店面照片等资料;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取得商标所有权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不近似。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事实理由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标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自身的生产经营使用,符合《商标法》及市场规律,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冰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13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浴霸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消毒碗柜等商品上。该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柜、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暖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冰柜、冰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冰柜、冰箱商品上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冰柜、冰箱以外的电暖器、浴霸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电暖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现代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五“现代”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存在一定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MODERN”亦在含义方面存在关联。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除冰柜、冰箱以外的电暖器、浴霸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除冰柜、冰箱以外的电暖器、浴霸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在除冰柜、冰箱以外的电暖器、浴霸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柜、冰箱商品并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案我局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详细论述。
另,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抢注囤积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冰柜、冰箱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