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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368282号“太岁爷TAISUIY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53:57关于第25368282号“太岁爷TAISUIY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耿晓波
委托代理人:诚速得知识产权代理(洛阳)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岛黄氏投资管理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68282号“太岁爷TAISUIY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22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1月03日至2021年11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之中,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委托他人设计产品包装图样和瓶标及付款截图;2、授权书;3、申请人产品盒及瓶标;4、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书;5、检测报告;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证明;7、申请人产品生产加工协议、销售订单及发票;8、产品图;9、线上销售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周勇于2017年0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7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血浆;人用药;药用蜂胶;中药成药;维生素制剂;药用胶囊;药茶;补药;枸杞;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05月27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四川省十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3、8为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5、6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证据7中显示四川省十尚科技有限公司为商品的购买方,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被授权人对标有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证据9为单方证据,在无其他销售凭证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证明力度较弱。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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