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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98732号“川中诸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50:21关于第42198732号“川中诸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994号
申请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制鱿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2198732号“川中诸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31598号“诸葛烤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89476号“诸葛烤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宣传报道情况及申请人工商信息;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3、加盟合同及门店照片等;4、类似案件裁定书;5、申请人维权情况;6、“川中诸葛”官网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7日经核准在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核准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川中诸葛”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文字“诸葛”,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针对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差异明显,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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