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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95157号“N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45:23关于第50395157号“N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72号
申请人:弗雷泽尼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远光荣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50395157号“N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679194号“FREIXENET MIA”商标、第11694440号“MIA”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MIA”商标的抄袭模仿,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其商标的使用、宣传、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明等。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是知名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名下拥有多件知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已经过异议获准注册。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经销商宣传图等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5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6月21日至2031年6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仅由文字“NIA”构成,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MI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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