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2003083号“ARSV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4:38关于第42003083号“ARSVV”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192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乐华一箭牌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2003083号“ARSV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7823941号“ARROW”商标、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第17900897号“ARROW”商标、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 瓷砖ARROW”商标、第9033470号“箭牌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摹仿知名品牌,大量申请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排行榜等;
2、相关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申请人“ARROW”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
4、使用宣传证据;
5、产品销售证据;
6、审计报告;
7、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等恶意证据;
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通知书,其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曾有与争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不存在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坐便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水龙头;浴室装置;浴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ARROW”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于2008年曾在行政程序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坐便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座便器;水龙头;浴室装置;浴霸”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ARSVV”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尤其在申请人“ARROW”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这种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甚。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