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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89848号“源氏整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3:23关于第66389848号“源氏整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71号
申请人:上海万木生源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9848号“源氏整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08273号“源氏 GENJI FOOD及图”商标、第7000851号“源 箐馨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五、申请人申请放弃指定使用在2012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所获荣誉、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张放弃的复审商品不明确,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不予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以“源”为显著部分文字,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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