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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4866号“基因工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24:48关于第66934866号“基因工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65号
申请人: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4866号“基因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54518号“基因公社ATGCLU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54273号“基因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92502号“基因便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43805号“基因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92512号“基因便当For your 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161383号“协云基因genewor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512302号“基因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内涵,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基因工厂”,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基因公社”、引证商标二“基因公社”、引证商标三“基因便当”、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基因科技”、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基因便当”、引证商标六中的文字“协云基因”、引证商标七中的文字“基因”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临床试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临床试验”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临床试验”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临床试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技术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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