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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05916号“云尚制片CLOUD PRODU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17:06关于第38705916号“云尚制片CLOUD PRODUC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47660号重审第0000004559号
申请人:中联盛世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47660号《关于第38705916号“云尚制片CLOUD PRODU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94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上述决定。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字20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我局上述决定。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上述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在本院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告撤销第21503510号“云尚跨境直购中心”商标、第19373855号“云尚铺子YUN SHANG PU 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第29410081号“云尚及图”商标、第33566611号“云尚 系列土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四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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