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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32843号“这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8:17关于第64932843号“这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30号
申请人:吴宗俊
申请商标受让人:深圳日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2843号“这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32221号“这里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决定书、申请人商标列表、相关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这里”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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