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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815574号“苍兰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8:03关于第43815574号“苍兰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32号
申请人:霍尔果斯恒星引力浩瀚星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恒星引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植乐家芳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43815574号“苍兰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苍兰诀”为作品《苍兰诀》的作者独创,并非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词汇,也并非既有词汇,本身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而且该作品自2014年首发以来就深受广大读者喜爱,2019年申请人获得该作品的相关影视、游戏的开发运营权之后也已经着手同名电视剧《苍兰诀》的拍摄制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以及同名游戏软件的开发、销售使用和宣传推广工作。“苍兰诀”已经在相关公众之间形成与作品《苍兰诀》、申请人及其推出的同名电视剧和游戏软件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的作品名称权,合理范围内的衍生产品开发权,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的侵犯。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3803619号“苍兰诀”商标、第43788383号“苍兰诀”商标、第43797085 号“苍兰诀”商标、第43808714 号“苍兰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商标高达2000多件,包含了“熟悉的味道”、“白鹿源”、“D-KIDY”等与他人知名品牌、影视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并非出于实际商业使用的需要,存在明显的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属于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将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作品《苍兰诀》的网络发布及实体书出版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和作品《苍兰诀》的著作权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授权书及相关付款凭证;
3.申请人出具的关于授权作品《苍兰诀》相关商标注册及维权权利转授权书;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企业介绍;
5.关于“恒星引力”及其作品获奖的相关报道;
6.宣传报道;
7.为对影视剧《苍兰诀》筹备、制作,申请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8.百度搜索截图;
9.在先裁定、在先案例、在先判决;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其抢注的他人品牌介绍;
11.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制广告牌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写、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14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追眠记”、“没柚”、“Tang Join”、“暖小七”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纸、纸制广告牌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写、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苍兰诀”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14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追眠记”、“没柚”、“Tang Join”、“暖小七”等商标。其在案亦未对商标注册意图、设计来源等作出合理解释,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苍兰诀”作品名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绘画板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的影视剧和游戏领域关联较弱,难以认定有关商品属于申请人影视剧和游戏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业范围。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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