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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79337号“MUZI FLOW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9:46关于第45479337号“MUZI FLOW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24号
申请人:广东沁彩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承宇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5479337号“MUZI FLOW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034105号“Music Flower”商标、第33216728号“Music Flower”商标、第14855173号“音乐花 Music Fl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在先注册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引证商标“MUSICFLOWER”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宣传画册及企业广告宣传资料;
2.申请人企业国外参展及“MUSICFLOWER”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3.申请人“musicflower”产品实物图片;
4.引证商标“musicflower”品牌在天猫、京东电商平台销售信息;
5.申请人对于类似商标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防晒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MUZI FLOWER'”与引证商标一、二“Music Flower”、引证商标三“音乐花 Music Flower”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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