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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655572号“梅六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9:32关于第7655572号“梅六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427号
申请人:吴川市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吴川市梅六液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0日对第7655572号“梅六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32080“梅鹿牌”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申请认在先使用并达到驰名的“梅鹿液”商标构成近似 。争议商标构成对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知名人物名称近似,或者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明显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谋取不正当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明、转让证明、公司信息、梅鹿132080商标证书;
2、荣誉证书;
3、破产拍卖裁定书、清算情况说明、市政府情况说明;
4、产品照片;
5、“梅鹿液”网站、产品和包装图片、企业用车、宣传册、购销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广告牌、网络店铺、授权书及销售票据;
6、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清单;
7、相关在先裁定;
8、《中国药酒大全》、《中国基本中成药》、梅菉街道概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吴川市酒厂有限公司使用的“梅鹿液”商标不是驰名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是出于被申请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而申请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判决书、申请人公司成立日期、申请人商品图、申请人酒类产品质量不过关截图、商标信息、购物网站销售图、申请人产品包装、商品图、在先裁定、获奖证书、质检报告等相关证据。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10年11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1544号行政判决认为,吴川市酒厂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申请人在酒类商品上在先使用了“梅鹿液”商标,但不能证明其使用“梅鹿液”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未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先判决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0年11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0年11月14日,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的申请日期为2022年5月10日,已超过五年期限,故申请人援引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我局予以驳回。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
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梅鹿液”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梅鹿液”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故本案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另,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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