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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4017号“AURI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1:12关于第67154017号“AURI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14号
申请人:丹尼士科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4017号“AURI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推广、宣传和实际销售,已在市场上建立了牢固的商标标识认可度,申请商标并不带有误导性,能够起到产品来源识别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手册、产品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AURIST”有“耳科医生”等相关含义,用作商标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适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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