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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448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35:21关于第645448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60号
申请人:山西煜荃晋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44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87258号图形商标、第64322826号“寿司及图”商标、第10510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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