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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412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33:31关于第612412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42501号重审第0000004887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42501号《关于第612412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5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决定作出之后,第916453号“聖峰 SHENG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予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第7212876号“陶圣峰 TAOSHENG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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