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347308号“东方澜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33:23关于第60347308号“东方澜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87号
申请人:广州市兰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7308号“东方澜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6500755号“东方澜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生效决定在“洗面奶;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化妆用草本提取物;浸卸妆液的卸妆棉”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